湘房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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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湖南省房地产经济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是:Hunan Real Estate Economy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HNREER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省内从事房地产学术研究及产业发展的研究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在此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服务会员企业,促进房地产产业经济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湖南省社科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创前海中心1栋5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解读国家政策,开展房地产行业发展与市场突出问题的研究,形成研究报告,为湖南省、市、县(区)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2、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为房地产及关联产业提供咨询服务,承接政府、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研究课题和项目; 

3、开展培训服务,建立专家人才库,组织会员间的交流合作,组织学术研讨及研究成果的应用服务; 

4、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5、编辑出版房地产行业相关学术刊物,自媒体运营,专业网站建设运营等; 

6、主办行业会展活动,与政府、企业及其他关联行业社团组织联动; 

7、参与行业治理建设,加强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8、其他与行业发展有关的合法合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类别: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退会自由,并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经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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